3/9函覆:函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楓港工務段。
4/27函覆:請協助提供台9線457+400右側出水口用地使用同意書,俾辦理後續改善工程。
5/21函覆:1.本所已於104年5月12日函覆相關工程用地已取得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並隨函呈送在案。惟公函未說明土地同意使用範圍,故再函知並請協助辦理後續。
2.承上本所取得並提供台9線457+400右側出水1口之土地無償使用同意書,為證明本所已協調土地所有權人願無償提供土地且同意交通部公路總局大三區養護工程處施作出水口之保護措施,其他非屬本案之施工作業均不得侵犯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特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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