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14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為推動「舊墓更新」政策,竹坑村公墓南邊野溪(北岸河段),護岸低於公墓用地,影響水保及公墓安
全,建請函轉水保局查勘改善。
理由:一、依據推動「舊墓更新」政策、維護竹坑公墓環境水保及安全需求提案辦理。
二、竹坑村公墓南邊野溪 (北岸河段長約200公尺),護岸低於公墓用地,歷年汛期溪水暴漲時有漫流
入公墓園區、以致公墓沿河岸之土地被沖刷而流失。
三、查該野溪(竹坑溪)經水保局列為特定水保,近年因災情及維護水保需要,感謝水保局歷年編列巨
額經費逐段整治改善,水患及維護水保效益獲至顯著改善。
四、為推動「舊墓更新」政策,公所及在地居民已達共識積極申辦中,為維護、綢繆公墓永續安全,
經查勘公墓南邊河段之護岸實有必要加高。
辦法:建請函轉水保局查勘協助改善,以利推動「舊墓更新」政策。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15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獅子村和平部落後方農路,為維護居民生活安全,建請鄉公所查勘裝設路燈嘉惠鄉親。
理由:一、依據在地居民陳情辦理。
二、該段農路感謝各級政府歷年補助逐段改善,促進林、農產業之發展,居民為便於就近經營及管
理,也搭蓋數座農舍(儲藏器具、居住用)於路邊;近年農舍或果園內之器具及熟果,時有失竊及
盜採情事發生,以致居民利用夜間巡視防範。居於上情需求,希望公所能協助於該路段裝設路
燈。
辦法:建請鄉公所查勘裝設路燈嘉惠鄉親。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16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政府為推動「恆春支線鐵路」方案,本鄉公、私有原住民保留地勢必再次被徵收,為兼顧公設利於地
區發展及生活空間(土地)之有限,建請鄉公所積極匯集意見供參,以周全福國利民政策。
理由:一、依據103.09.02中央社發布「交通部初步構想是從台鐵枋寮站建一條38公里長的支線到恆春,因
墾丁屬於國家風景區,鐵路進墾丁可能有困難,但鐵路支線到恆春,可再結合公路進墾丁。交通
部編列新台幣800萬元預算,明年將先做「恆春支線可行性評估」,若一切順利,大約106年可動
工,112年完工,經費至少300億元。」
二、恆春半島省道(屏鵝公路)前經拓寬,大量的公、私有地被徵收道路拓寬用地,生活空間(土地)限
縮,因為地形由北向南呈帶狀(狹長),緩坡、稍平之地勢有限,均為聚落或耕作生計用,尤其枋寮
以南影響最大;其徵收面積不一、補償費差異天壤之別,原鄉區居民甚感委屈,莫名「啞巴吃黃
蓮」至今。
三、為促進相關政策之發展,公共設施之建設用地,原鄉土地補償之「標準 *雖有逐年調整」不合
理。徵收美其名依法補償,然居民有被剝奪之感覺,不平又如何,終究強制依程序徵收。這種行
政豈能以依法補償與現實土地正義相論?不次地提議政府能檢討原住民土地補償額度及體恤原鄉
地理環境(生活空間)先人披荊斬棘、拓荒墾地才有今日安置生活之土地,今因公設用地,住屋、可
耕土地被拆徵收道路為用地,為覓地安身立命苦於尋購土地(建屋、墾地)以為苟安,居民由徵收補
償之經費,無法支付及解決;徵收土地面積減少,可耕收益也減量影響生計。土地補償之標準,
地方政府均以依據「土地評議」之制定來函覆,也未見政府對上情「合情、合理、合法」表示關
切。
辦法:建議鄉公所函轉相關單位:
1.土地徵收補償辦法,應檢討調整或以地易地補償。
2.鐵路用地,利用屏鵝公路以高架橋方式興建,省地又經濟;減緩該區居民生活空間之限縮。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17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南世村往加多海路段,汛期造成之災情,建請鄉公所查勘協助改善嘉惠鄉親。
理由:一、依據在地居民陳情辦理。
二、南世村往加多海農路,每遇汛期數處路段邊坡易坍方、溝渠排水整治等改善,鄉民人車出入影響
安全與順暢。
辦法:建請鄉公所查勘協助改善嘉惠鄉親。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18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南世部落後上方之巷道(涼亭北端),建請鄉公所查勘予以打通,便於居民出入嘉惠鄉親。
理由:一、依據在地居民陳請辦理。
二、上情部落巷道興建或重劃時,規劃施作未盡周全,造成多年該區居民出入之不便,雖經陳情迄今
未獲改善,居民殷盼盡早協助改善。
三、為因應出入之便及安全之需求,實有必要該處巷道與下方巷道打通銜接。
辦法:建請鄉公所查勘協助改善,嘉惠鄉親出入之便及安全之需求。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19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上內獅另闢外環道修築案,建請鄉公所積極辦理,實現該區民意多年需求嘉惠鄉親。
理由:一、依據該區民意陳情辦理。
二、該案在地居民陳情上情,本會提案送請公所研議辦理,隨即辦理說明會數次,也已獲致充分討論
及共識,唯迄今未見進展?為了盡早解決:現有狹窄之巷道,往往造成人車出入不便及影響部落
未來之發展與須求,居民殷盼鄉公所積極辦理。
辦法:建請鄉公所積極辦理嘉惠鄉親。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20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內獅村第一鄰聚落上方果園農路,建請鄉公所查勘改善嘉惠鄉親。
理由:一、依據在地鄉民陳情辦理。
二、該區果園農路為土石路面,感謝鄉公所等單位補助逐段改善,鄉民出入安全順暢助益良多。
三、該區果園甚廣,仍有部分土石路面農路、溝渠排水等未改善,鄉民陳情續予協助改善。
辦法:建請鄉公所查勘改善嘉惠鄉親。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21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七里溪上游支流整治,建請鄉公所函轉水保局查勘改善嘉惠鄉親。
理由:一、依據在地鄉親陳情辦理。
二、七里溪上游支流沿岸及溝渠涵管:
汛期河水暴漲,造成沿岸被沖刷、掏空土地流失、坍方大小不等之災情;溝渠涵管,沖刷下之土
石充塞,以致排水不良。鄉親於前年陳情災復,迄今未獲改善,鄉民虞汛期將至災情擴大,為維
護財產再次陳情協助改善。
辦法:建請鄉公所函轉水保局查勘改善嘉惠鄉親。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22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竹坑村「神鷹山」前野溪「母子石、小龍潭」景點,建請鄉公所查勘維護及回復,以維安全及文史建
構。
理由:一、依據在地耆老居民陳情辦理。
二、「神鷹山」前野溪「母子石、小龍潭」景點-母子石:系兩塊石頭上(小)下(大)互疊自然形成之
特殊景觀,唯基座(底)常年汛期掏空風化,虞失衡傾倒危及景觀維護及安全。小龍潭:往昔在地
林農業居民及登山遊客必經之處,休憩、戲水解暑、洗滌物品山產等,已形塑在地生活之印記。
前年野溪整治失察以致用土石填沒,造成無可彌補之憾事,為今在地耆老居民,紛紛提議應予以
回復永續傳留。
三、原鄉各部落為推動觀光休閒及建構文史,為維護在地多元之特色及元素,實應發覺、刻意加以維
護及保留,利於原鄉積存有利之條件永續發展。
辦法:建請鄉公所查勘、協助予以維護及回復。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23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內獅村第五鄰大排水溝南邊山坡上方之溝渠,汛期造成災情及影響環境安全,建請鄉公所函轉水保局
協助改善。
理由:一、地點於:謝東生君住宅左前上方之溝渠:
二、因地形陡坡,汛期長年由上匯流之大水沖刷,造成溝渠兩岸掏空,土地嚴重流失及土石隨大水漫
流散落堆置宅前,影響下方周邊群聚部落安全及農作物。
三、該處溝渠整治改善本會提議在案,也經水保局、鄉公所派員現勘過,唯迄今未見改善,居民再次
陳情殷盼會與整治,利於環境空間安全之改善。
辦法:建請鄉公所函轉水保局協助改善。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24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鄉轄內昔日因公設徵收之公、私有地,因時空需求而異目前閒置未利用之土地,建請鄉公所調查研議
處理。
理由:一、依據鄉民陳情辦理。
二、上項情事以南世段為例: 971-1.1003.976.985.987.986.988.1000.1001.999.1002.1002-1.1003等
筆(其他待查),經查資料目前屬於國防部軍備局名下。
三、該處多筆土地南北面向邊坡陡斜,上方土地因之前有整地,疑水保措施未周全,以致歷年汛期水
由上方匯流沿邊坡向下沖刷坡面,造成大小不等溝渠、土石坍方流失充塞水溝及路面;邊坡下方
南世村聯絡道及往砲台道路,也造成多處路面損壞,影響該區居民生活環境公設之維護與安全,
渠等災復政務困擾不已。
辦法:建請鄉公所-
1.該處多筆土地國防部軍備局如何取得?現況閒置未見利用其因何在?請恵予清查。
2.本案所列之土地,如國防部軍局不再利用,請公所收回並查明有無價購徵收;私有地(鄉民)部分,
返還原地主或讓原地主依規定向鄉公所申請以公告地價購回。
3.則收回規劃他途利用。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25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趙福德
案由:上內獅部落後方果園農路,建請鄉公所查勘協助改善。
理由:一、依據在地果農居民陳情辦理。
二、提議改善之果園農路,為該區果農共用重要出入用,前段鄉公所已施作改善,而後半段迄今仍為
土石路面,每遇汛期(雨天)路面積水泥濘、凹凸不平、路基掏空等情形,造成果農出入不便及安全
之虞。
三、之前感謝鄉公所與本會已現勘二次在案,在地果農再次陳情,殷盼鄉公所籌措經費惠予協助改
善。
辦法:建請鄉公所查勘協助改善,嘉惠鄉親。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26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南世村「砲台」道路改善案,建請鄉公所積極續予爭取經費改善,嘉惠鄉親。
理由:一、南世村「砲台」道路改善案,前已完成第一、二期,由南(南世聯絡道叉路口)向北路段,路面瀝
青龜裂、排水溝毀損、邊坡多處坍方、路面兩旁雜草叢生限縮路寬等,人車出入安全安堪虞。
二、該路段前辦理過現勘,結論1.自籌經費修補2.函報計畫爭取上級補助經費全段予以改善。迄今已
二年未見核定,反而前第一、二期路段之改善優先予以補助改善。綜觀該路段在地林農之需求
上,顯然與在地林農之期盼有落差。
三、上項路段歷經近年汛期,該路段之災情漸有擴大之現象,實應積極謀求改善。
辦法:建請鄉公所:盡速提報計畫積極爭取經費改善。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27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伍慶隆、盧正宗
案由:鄉轄內公有閒置空間(建物、土地)活化案,建請鄉公所函轉縣府研議辦理,助益鄉政之效能。
理由:一、鄉轄內公有閒置空間:
內文分校、內文派出所、丹路派出所、竹坑派出所、竹坑分班、獅子派出所、中心崙分班、南世
檢查哨等。
二、舉凡上列閒置空間均為縣府產權 (教育處、警察局),縣府雖訂定租借用之辦法(一年一約),依往
例本鄉辦理及執行情形,契租及實際運用未見具體成效,起迄至今淪為口號而不彰。或有主客觀
因素窒礙難行,反觀其他縣市鄉鎮其活化運用及成效應可借鏡。
三、為加速推動鄉政及村落多元之發展,上列之閒置空間有必要檢討及研議現行之規劃(做法),以利
活化帶動之效益。
辦法:建請鄉公所-函轉縣府透過競爭型計畫甄選提出計畫辦理。(徵求教育團體、政府機構、企業團體、
民間組織等)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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