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13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屬人:盧正宗、朱宗仁
案由:丹路村新路公墓道路,路面損壞影響林農及殯葬管理出入之安全,建請鄉公所查勘改善。
理由:一、依據在地居民陳情辦理。
二、丹路村新路公墓之道路,PC路面呈現龜裂、塌陷等情事,影響林農及殯葬管理出入之安全。
辦法:建請鄉公所:派員會勘及將前段路面鋪設PC銜接後段PC路面併同改善。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討論。
議決:照案通過。
編號:14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屬人:盧正宗、柳瑞得
案由:轄內「壽卡鐵馬驛站」繪製觀光休閒導覽牌(圖),以利遊客辨識瀏覽,提高在地觀光休閒之效益,建請
鄉公所納參辦理。
理由:一、依據遊客建議及各地景點設置應有之設施。
二、轄內「壽卡鐵馬驛站」原為「警察壽卡檢查哨」位處東、台縣界點,長年人車途經該處,檢視車
輛、休憩等,及至變遷而沒落;縣府適時推動鐵馬休閒政策,經公所提報計畫獲補助辦理,造就
現在之風貌與功能,獲致遊客及鄉民肯定與讚賞。
三、由壽卡>內文>牡丹等連結之休閒景點多處,雖有簡介(媒體、書面)資訊可參考外,然在地友善之
簡介,如能繪製導覽圖看板,更能親近及吸引遊客,也促進了解本鄉風土民情等需求。
辦法:建請鄉公所納參辦理。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討論。
議決:照案通過。
編號:15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屬人:盧正宗、朱宗仁
案由:本鄉辦理公有地改配德政,經審核釋出列冊之土地,如有涉及「遺址」等之土地,應予保留列管以利
原鄉權益及文化復振需求,建請鄉公所檢核已辦理改配之公有地,盡速查核補救及參考辦理。
理由:一、依據本鄉草埔部落會議主席李振榮先生反應辦理。
二、反映實情:鄉公所前辦理公有地改配,其中草埔段一筆土地為在地認定為「遺址」之土地,改配
是日未即時發現提出異議,而後地方接獲訊息紛紛提出異議,期望公所能收回成命。
三、「地盡其用」利於鄉民生活改善,福國也利民之德政,本次公所辦理公有地改配,獲得鄉民稱許與
肯定,實為良政展現於民。
四、或為首辦該項政策,容有欠周詳之處,上項反映之情事,請查核有無類似之公有地。為因應未來原
鄉權益及在地文化復振傳承等需求,必然應以嚴肅來考量其必要、未來性之發展。則將造成消失
「無據可考」之窘境,陷我不利及原鄉更大、多之影響。(原住民族自治、傳統領域、文化復振傳承
等)
辦法:建請鄉公所檢核已辦理改配之公有地,盡速查核補救及參考辦理。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討論。
議決:照案通過。
編號:16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屬人:盧正宗、柳瑞得
案由:為因應天候異變現象,保障生活空間之安全,建請鄉公所建立環境監測達到預防性的災情發生,嘉惠
鄉親。
理由:一、依據氣象、學者專家報導;各地天候異變現象造成的災情發生訊息。
二、經查本鄉因天候異變現象造成的災情,歷年均有發生。政府為增進及提高防災知識及能力,編列
預算辦理研習、演練、觀摩等活動;也建置支援機制以利助災。期整合防災救災功能保障人、環
境之安全。
三、因上情列舉以下實例:(本鄉鄉親提供)
1.南世北邊連絡道邊坡-上方南向坡面,有滑動現象。
2.內獅長老教會後方山坡面-居民陳情:坡面有滑動現象
3.野溪暴漲-毀損護岸、作物、公設及土地流失。
*護岸(擋土牆)基座因掏空擴大,未及時檢測改善或補強,終究水患倒塌而毀損造成災情。
4.丹路下部落聚落住宅-於陡峭邊坡下方築屋居住,去年發生崩塌落石造成房舍毀損。現場仍有安全
之虞慮。
5.草埔(總統府)、內獅第五鄰群聚落-位處邊坡下(陡峭),坡面水下沖、地面滑動虞慮。
四、檢討-公設:整治護岸、農路、水保(擋土牆、排水等)、橋梁等;群聚落環境:邊坡、排水、水電
等依權責訂定定期(不定期)巡視機制
辦法:建請鄉公所建立環境監測達到預防性的災情發生,嘉惠鄉親。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討論。
議決:照案通過。
編號:17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屬人:盧正宗、柳瑞得
案由:本鄉芒果園區協助規劃汲水及輸送蓄水分區供水系統,建立水資源合理使用、促進產業系統管理、協
助果農減輕負擔…等,提升產業經營及管理運作,嘉惠鄉親。
理由:一、參酌近年實勘、構思淺見提議供參。
二、芒果園區供水現況略見:
1.大多各自覓取水源(汲水處),接管(口徑大小不一)線路至果園蓄水塔(池),再接管(或分管)澆灌果
樹。
2.常有蓄水滿溢或任意讓水漫流情事,浪費水資源,尤以乾旱季水源量少,造成紛爭(水源)及困境。
也波及溪流生態,影響推動多元休閒發展需求。
3.水源乾涸、管路阻塞或汛期管路流失等,造成在管理、養護上困擾與負擔。
4.管路四處途經多人及果園內之土地,易生事端、影響觀瞻及安全。
5.經營效能上,成本難有顯著之營收(整個經營成本上,管理養護供水管路,占了很大的負擔(資源),
仍以傳統思維模式經營。
辦法:為提升經營效益,期藉科學、系統化之規劃,建請鄉公所協助研議供水系統,朝向符合現代化之經
營,嘉惠各園區果農,增進經濟發展。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討論。
議決:照案通過。
編號:18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屬人:盧正宗、朱宗仁
案由:枋山溪上游南岸(中心崙)汛期流失之土地,整治時未將流失土地涵括在內,以災後現狀河岸設計整治,
以致鄉民土地無法回復完整使用,建請鄉公所研議補救以維鄉民權益。
理由:一、枋山溪上游南岸(中心崙)汛期流失之土地,整治時未將流失土地涵括在內,以災後現狀河岸設計整
治,造成鄉民土地無法回復完整使用,鄉民財產及權益受損,此情形理應公部門主動研議如何兼
顧(鄉民財產及公設)予以妥處。
二、流失之土地河段沿岸,災復整治陸續施工已完竣,經查整治規劃時未先比對地籍資料(鑑測)、取得
土地使用同意書及徵詢土地所有人,逕予設計施工。鄉民對流失之土地,無法回復完整使用外,
土地異動時恐將造成困擾。
辦法:建請鄉公所-
1.研議野溪(溝渠)整治涉及人民土地權益時,應納入損益替代方案,以為尊重、公平期能順利推動公設之
便。
2.為維護人民權益建請專案處理,枋山溪上游中心崙河段人民流失之土地(數筆土地部分均成河床),補償或
以地易地方式補救。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討論。
議決: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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