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44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柳瑞得
案由:南世部落後方公設擋土牆傾倒,影響功能及安全,請鄉公所協助查勘改善。
理由:一、依據南世村在地鄉親陳請辦理。
二、公設擋土牆築設於鄉民(陳振武)水田鄰旁,因汛期掏空造成長約300m(兩邊)之擋土牆傾
倒。
三、上述災情兼顧水保功能及安全,鄉民陳情殷盼盡速查勘惠予協助改善。
辦法:建請鄉公所盡速查勘惠予協助改善。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45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朱宗仁
案由:南世村群聚落後上方,台電為架設電力設施依坡面橫切修築道路,以致每遇汛期多處積水匯集
滲入下方坡面,造成有滑落之虞慮影響群聚落之安全,請鄉公所勘查協助改善。
理由:一、依據南世村陳村長及當地居民陳情辦理。
二、南世群聚落後上方台電開闢之道路,毎遇汛期造成水土保持隱憂(有滑落之虞慮),下方群
聚落居民陳情協助改善。
辦法:建請鄉公所:
1.參照本會18-8定期會提案及電力公司之函覆憑辦。
2.依據當地居民陳情:建請將該段道路全段路面鋪水泥(加鋼筋);於部落上方之路段加設護欄(水
泥牆)。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46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柳瑞得
案由:公墓飽和影響殯葬問題,建請鄉公所積極研議改善之道,嘉惠鄉親。
理由:一、依據南世村陳村長及當地居民陳情辦理。
二、全鄉公墓飽和問題,誠然已成通案且迫在眉梢之議題。
三、政策推動舊墓更新(撿骨/火化),近年成效礙於殯葬習俗有限;雖鄉轄內設有靈骨塔(鯉龍
山人文紀念館),亦因其設計與鄉親多數宗教關係,無法充分加以利用。
四、為因應上述殯葬用地及習俗(改變),實有必要積極研議籌謀,以利殯葬問題嘉惠鄉親。
辦法:渠等民意1.舊墓更新(撿骨/火化)政策積極宣導、說明。
2.爭取適合本鄉之靈骨塔。
3.逐年編列預算擇其易於執行之公墓推動。建請鄉公所恵予憑辦。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47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朱宗仁
案由:南世村往公墓之農路-路基掏空、沿溪路面毀損等災情,建請鄉公所惠予查勘協助改善。
理由:一、依據南世村居民陳情辦理。
二、據居民陳情,上述災情鄉公所已辦理查勘並提報,惟迄今未見施作改善,此段農路為經營
林農之鄉親,非常重要出入必經之處,殷盼盡速查勘惠予協助改善。
辦法:殷盼盡速查勘惠予協助改善。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48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柳瑞得
案由:文物館典藏文物之空間,顯有不足周全之需求,建請鄉公所研議改善,以維文物之保全及運
作。
理由:一、為活化文物館之運作,既有典藏之文物及陸續蒐集、價購之文物,便於展示、收管之需
求,現有之空間及條件顯有不足周全之處。
二、本次文物之借展,主辦部門能詳予查勘文物館之空間並參照文物館相關設施規劃之要求,
予以檢討並研議改善之措施。
辦法:建請鄉公所查勘文物館之空間並參照文物館相關設施規劃之要求,予以檢討並籌謀改善之措
施。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49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朱宗仁
案由:農特產品之行銷,因習以傳統方式交易,影響農民長遠之受益,建請鄉公所加強輔導並協助改
善。
理由:一、綜觀農產品(山蘇、芒果) 之行銷,據農民之陳述(以山蘇為例):過去與農會以共同運銷方
式辦理交易,無法以現金給付,甚感不便影響日常生計需求。故現行均透過中盤商來交
易,因現金給付方便日常生計之需求。
二、上述交易方式,觀察了解發現產地價與市場價之價差甚大(將近一倍),影響農民之受益,
長期經營不符成本效益。
三、為因應本鄉農特產品之發展及提昇農民經營之理念,輔導與教育訓練等課題,應積極規劃
實施與辦理。
辦法:建請鄉公所加強輔導並協助改善。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50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柳瑞得
案由:發揮與落實農會之功能,助益農業發展與農民權益需求,建請鄉公所檢討及加強溝通與聯繫,
利於鄉政推動及嘉惠鄉親。
理由:一、農會設置目的與功能,明列農會組織章程,因時空背景之變遷,其經營之型態或有些與時
俱進而因應,終其與農業之範疇有密切之關連。
二、「檢討過去、策勵未來」顯而易見,鄉公所與農會之互動,其積極性與發展之空間,樂見
摒除舊習與成見齊一相互效力,助益鄉政農業發展與農民權益需求。
辦法:建請鄉公所:
建請或要求農會發揮與落實其功能;並加強溝通與聯繫,關照農民之需求與應有之權益。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51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朱宗仁
案由:枋山溪上游河床長期供承租栽植瓜果,瓜農整地不顧水利之影響及管理權責機關又疏失查勘督
導,以致河流行水道任其改變,造成沿岸土地沖刷流失等災情,歷次會期建議及陳情,為何未
見具體之改善,建請鄉公所檢討並提出改善之道。
理由:一、枋山溪及楓港溪上游河床長期供承租栽植瓜果,前年縣府與瓜農協調「當遵守相關規定承
租整地與栽植」,去年檢視實施情形「差強人意」。
二、今年欲承租之瓜農未等縣府之函文開始受理,已私自進場開始整地;19-10臨時會時本會
詢問過,會後有無查勘及處理情形如何? 公權力之落實及權責執行不明確,顯有疏失之
嫌。
三、綜括以整地與環保來檢討:
1. 整地─長期受租之改變與災情,造成沿岸護岸設施與土地流失等無法復原,權責單位責任
何在?流失土地之鄉民其權益保障何在?未見如何善處計策?
2. 環保-瓜農雖有配合改善,仍須加強督導及建請參照其他縣處理類似案件之方式或強制執
行相關規定。
四、為促進資源(河床)之效益,協助瓜農生財,卻犧牲及付出更大之代價,如此政策之執行,
未適時檢討改善,實有「鄉愿」之政務之感。
辦法:建請鄉公所檢討並提出改善之道。.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52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伍慶隆
案由:公路及公設徵收用地,現行之補償辦法不合理,建請鄉公所建議主管機關能檢討並訂定合理之
補償辦法,以維原鄉民眾之權益。
理由:一、原鄉土地均屬原住民保留地,政府為推動(辦理)公共建設需求,用地徵收依公告現值及加
成徵收(現值+4成),長年依此例辦理影響權益。
二、政府為推動(辦理)公共建設,促進原鄉生活環境之改善,助益也提升品質,其成效、利多
永續經營無庸置疑。但其中原鄉土地政策之影響無可避免也造成:群聚落及農牧用地,因
公設用地徵收,逐年限縮減少;喪失之土地僅依公告現值及加成徵收,未考量以地易地方
式或合理之補償辦理,此事實多年任其一演再演迄今。對原鄉發展及權益之保障,引發隱
憂與虞慮於其中!
三、於本鄉轄內政府之重大建設,例:屏鵝公路、南迴鐵路及其他設施,因公設徵用土地,其
補償不合理(如上)或替代辦法無配套,結果在無奈之下美其名「配合辦理」接受。
辦法:建請鄉公所建議主管機關能檢討並訂定合理之補償辦法,以維原鄉空間及民眾之權益。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53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伍慶隆
案由:台九線雙流路段拓寬後,邊坡水保、綠美化及交通號誌等善處,建請鄉公所函轉相關單位處
理,嘉惠鄉親。
理由:一、雙流集會所沿公路前下方-
1.該路段拓寬其邊坡長約4~50公尺,未築設擋土牆、綠美化,影響景觀及水保,顯有設計
上未盡善之處。
2.原交通號誌設施(黃燈閃示號誌),因公路拓寬予拆除,雙流路段拓寬完竣,理應現勘擇適
當路段地點予重設,以維交通安全周全之措施,迄今未予重設。
二、上情因公設於設計施作及善後之作為未盡善之處,造成民意關切及輿論,明示有其重要與
迫切之實,請鄉公所協助函轉相關單位處理。
辦法:建請鄉公所函轉相關單位處理,嘉惠鄉親。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案號:54
類別:經建
提案人:趙福德
附署人:盧正宗、伍慶隆
案由:南世部落後方台電電力輸送纜線,與樹枝、蔓藤類等碰觸、夾雜影響安全,建請函轉台電派員
查勘處理。
理由:一、依據南世部落發展協會理事長楊新川反應-
「南世部落後方-往金卡萊、伽多海農路一帶,台電電桿、纜線與樹枝、蔓藤類等碰觸、夾
雜,影響電力及人員安全。」
二、鄉轄內台電電力輸送設施,多建置在鄉民私有旱、林地。為維護電力輸送(電桿、線路)設
施及保障人員安全,應加強巡視、養護。
辦法:建請函轉台電派員查勘處理。
審查意見:提交大會通過
議決: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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