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首頁
本會主席本會副主席代表介紹關於代表會最新消息連絡我們獅子鄉之美
活動剪影議會日行程表總質詢影音議會資料庫考察報告相關連結訪客留言
 
 
獅子鄉代會簡介
代表會職權
祕書室介紹
組織自治條例
議事規則
歷屆代表
代表會職權

  組織:
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全體代表以無記名投票方式
分別互選之。

任期:
鄉民代表-由鄉民分二個選區,依法選舉之,任期四年,
連選得連任。
   
  定期大會
依據台灣省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七條之規定鄉、鎮、縣轄市民代表會,除每屆成立大會之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應於每年五月、十一月由主席分別召集之。
臨時會
經鄉長或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以屬於代表會職權而有時間性之事項,請求開會時,主席應於十日內召集臨時會,或主席認為必要時亦得召集臨時會,其召集次數每年不得逾五次、每次不得逾三天,除第三章有關之臨時會外,每十二個月不得多於五次。 

 
  1. 議決本鄉規約。
  2. 議決本鄉預算。
  3. 議決本鄉臨時稅課。
  4. 議決本鄉財產之處分。
  5. 議決本鄉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業機構 組織規程。
  6. 議決本鄉公所提案事項。
  7. 議決本鄉決算報告。
  8. 議決本鄉民代表提案事項 。
  9. 接受人民請願。
  10. 其他依法律或上級法規、規章、賦予之職權。 。 

 



 
 
獅子鄉代表會 © 版權所有 網址:www.strc.gov.tw 服務信箱:strcservice@gmail.com
地 址:屏東縣獅子鄉楓林村27號 聯絡電話:08-8771485 傳真號碼:08-8770406
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星期五 AM:8:00 ~ PM:05:00